2005年1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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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包索酬两万元不算敲诈
一审判处被告人冯彬无罪
郭毅 李丹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当我们许多人从小哼唱这首童谣时,就知道捡了东西要归还的道理。千百年来,这种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直在不断地传承。然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冯彬却在拿到朋友捡的失主丢失的存折、证件后,多次打电话向失主索要两万元的“好处费”,声称不给钱就将所捡物品扔掉。当冯彬在拿到两万元好处费欲离开时被警方抓获。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在审理这起新型案例时认为,冯彬的要挟在此案中没有给失主造成精神上的强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不属于刑事处罚范围,故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2004年7月25日清晨5时许,哈市南岗区居民冯彬的朋友在中山路停车场捡到一个包,包内有存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医疗卡等物品,失主为王某。当日下午,朋友将此事告诉了冯彬,并让其找失主要点“好处费”。
  同年7月28日至29日,冯彬多次打电话给王某,向其索要“好处费”两万元,还声称不给钱就将存折、证件全部扔掉。因为丢失的东西有身份证和近万元存折等重要物品,王某遂同意给冯两万元,并约定交付日期。同年7月29日9时30分,冯彬在约定的南岗区北方剧场门前与王某见面,在收到两万元好处费后,冯彬当场将所有捡到的物品交还王某。冯彬欲打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9月6日,哈市南岗区检察院以冯彬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冯彬说:“我拾物不还并不理亏,归还包内其他物件,获取报酬天经地义。我只是要我应得的部分,没有犯法!”
    2004年12月29日,哈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彬在从他人手中得到捡来的失主的遗失物后向失主索要好处费,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王某丢失的东西有存折、证件等物品,没有其他财物,均可以通过补办或挂失的方法取得,如果不满足冯彬的要求,冯彬真的将东西扔掉,王某所受的损失也是微小的。敲诈勒索所使用的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所有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依照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冯彬无罪。
  据了解,一部规定拾金不昧者将享有请酬权的法律——物权法正在酝酿之中。据悉,该草案提出这样的建议:“接受遗失物返还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同时,该草案还规定:拾获遗失物者有通知失主并将拾到的财物返还的义务,如果故意拾遗不还,同样是违法行为。(郭毅 李丹)